监督办学者按照法规、规章及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办学公开,保障中方在合作办学中的主导地位。
1、监督办学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决策机构的组成以及组成人员的资格;
2、监督学校内部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是否规范,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能否得到保障;
3、监督办学者是否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聘任教职工并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
4、监督办学者决策机构成员、校长的变更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监督办学者每年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应的信息与情况;
6、对办学者管理混乱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形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依法予以制止,可责令整顿,逾期不整顿的,可责令停止招生;
各省市地方中外合作办学主管部门监督渠道(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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