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审批信息  重要发布  学历认证  质量评估  投诉举报  热点问答  教育资源  注意事项  政策法规  省市监管  关于我们 
对学校收费及资产实施监管

  保证办学符合公益性原则,保障办学者的资产稳定和发展需求,保护学生经济利益不受到非法侵害。

  1、监督办学者的收费行为,处理下列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项目和标准未公布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未以人民币计收学费或其他费用的、跨年度或者学期向学生预收费用的等;
  2、监管办学者资产和经费的性质及用途,包括:监督办学者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监督资产的状况,监督办学者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用途;
  3、监督可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条例规定提取合理回报,预留发展基金的情况;
  4、监督办学者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各省市地方中外合作办学主管部门监督渠道(待公布)

   相关链接
·对办学者招生实施监管
·对办学者教育教学实施监管
·对办学者内部管理体制实施监管
·对办学者学历学位颁发实施监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监管职责

版权所有: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京ICP备05082117号
本网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作维护,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