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实施行政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实施行政监管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所有实施高等专科以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法履行审批机关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对本地区所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以下简称办学者),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以下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