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办学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监督所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在该国是否得到承认,保证证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1、监督办学者对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学生,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我国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监督办学者对所颁发的外国学位、学历证书,是否按规定报备案,与其在本(所属)国所颁发的证书在效力、层次方面是否一致;
4、受理学生有关证书效力问题的投诉,对办学者违规颁发证书,致使学生不能正常注册或者获得认证的情况,责令改正,对不能改正的,结合办学者在招生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查处;
5、对违法、违规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办学者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教育法》第八十条);
各省市地方中外合作办学主管部门监督渠道(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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