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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监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实施相应高等学历教育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办学者做出的承诺,保证办学者的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利益。 
  1、监督办学者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了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法定课程; 
  2、监督办学者开设课程的内容、课时、结构等,与其经批准的或者向学生承诺的是否一致,监督办学者提供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3、对颁发国外学历学位的办学者,监督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低于外方合作者在本(所属)国学校实施的标准与要求;      
  4、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日常监督; 
  5、受理学生对办学者教育教学质量的投诉,对办学者拖延、削减、篡改教学内容,恶意降低教育质量等严重影响教育质量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 
  各省市地方中外合作办学主管部门监督渠道(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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