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办学者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对社会的承诺,诚信招生,打击各种违规招生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审核办学者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协助查处;
2、监督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办学者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招生行为进行处理;
3、监督授予国外学历学位的办学者执行国家有关授予国外学历学位招生规定的情况,尤其是对经审核和公示的招生简章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督其录取招收学生标准是否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属国的招收录取标准;
4、监督办学者招收境外学生的情况;
5、受理受教育者关于办学者违规招生情况的举报,组织调查,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包括:对在筹备设立阶段招生的办学者,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如:没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办学者违规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超过许可的培养层次招收学生的;超出招生简章的范围招生的,未经批准招生的等)责令办学者退回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含国外)中外合作办学,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办学者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有涉嫌诈骗或者其他违反刑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五十一条)。
各省市地方中外合作办学主管部门监督渠道(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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