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办学符合公益性原则,保障办学者的资产稳定和发展需求,保护学生经济利益不受到非法侵害。
1、监督办学者的收费行为,处理下列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项目和标准未公布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未以人民币计收学费或其他费用的、跨年度或者学期向学生预收费用的等; 2、监管办学者资产和经费的性质及用途,包括:监督办学者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监督资产的状况,监督办学者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用途; 3、监督可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条例规定提取合理回报,预留发展基金的情况; 4、监督办学者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各省市地方中外合作办学主管部门监督渠道(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