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审批信息  重要发布  学历认证  质量评估  投诉举报  热点问答  教育资源  注意事项  政策法规  省市监管  关于我们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实施行政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实施行政监管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所有实施高等专科以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法履行审批机关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对本地区所有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以下简称办学者),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对办学者招生实施监管

  监督办学者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对社会的承诺,诚信招生,打击各种违规招生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审核办学者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协助查处;
  2、监督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办学者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招生行为进行处理;
  3、监督授予国外学历学位的办学者执行国家有关授予国外学历学位招生规定的情况,尤其是对经审核和公示的招生简章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督其录取招收学生标准是否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属国的招收录取标准;
  4、监督办学者招收境外学生的情况;
  5、受理受教育者关于办学者违规招生情况的举报,组织调查,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包括:对在筹备设立阶段招生的办学者,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如:没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办学者违规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超过许可的培养层次招收学生的;超出招生简章的范围招生的,未经批准招生的等)责令办学者退回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含国外)中外合作办学,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责令办学者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发现有涉嫌诈骗或者其他违反刑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办学者教育教学实施监管

  依法监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实施相应高等学历教育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办学者做出的承诺,保证办学者的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利益。

  1、监督办学者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了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法定课程;
  2、监督办学者开设课程的内容、课时、结构等,与其经批准的或者向学生承诺的是否一致,监督办学者提供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3、对颁发国外学历学位的办学者,监督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低于外方合作者在本(所属)国学校实施的标准与要求;    
  4、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日常监督;
  5、受理学生对办学者教育教学质量的投诉,对办学者拖延、削减、篡改教学内容,恶意降低教育质量等严重影响教育质量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

  对办学者内部管理体制实施监管

        监督办学者按照法规、规章及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办学公开,保障中方在合作办学中的主导地位。

        1、监督办学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决策机构的组成以及组成人员的资格;
  2、监督学校内部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是否规范,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能否得到保障;
  3、监督办学者是否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聘任教职工并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
  4、监督办学者决策机构成员、校长的变更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监督办学者每年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应的信息与情况;
  6、对办学者管理混乱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形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依法予以制止,可责令整顿,逾期不整顿的,可责令停止招生;

  对办学者学历学位颁发实施监管

        监督办学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监督所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在该国是否得到承认,保证证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1、监督办学者对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学生,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我国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监督办学者对所颁发的外国学位、学历证书,是否按规定报备案,与其在本(所属)国所颁发的证书在效力、层次方面是否一致;
  4、受理学生有关证书效力问题的投诉,对办学者违规颁发证书,致使学生不能正常注册或者获得认证的情况,责令改正,对不能改正的,结合办学者在招生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查处;
  5、对违法、违规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办学者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教育法》第八十条);

  对学校收费及资产实施监管

        保证办学符合公益性原则,保障办学者的资产稳定和发展需求,保护学生经济利益不受到非法侵害。

        1、监督办学者的收费行为,处理下列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项目和标准未公布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未以人民币计收学费或其他费用的、跨年度或者学期向学生预收费用的等;
  2、监管办学者资产和经费的性质及用途,包括:监督办学者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监督资产的状况,监督办学者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用途;
  3、监督可取得合理回报的办学者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条例规定提取合理回报,预留发展基金的情况;
  4、监督办学者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各省市地方中外合作办学主管部门监督渠道(待公布)

   相关链接
·对办学者招生实施监管
·对办学者教育教学实施监管
·对办学者内部管理体制实施监管
·对办学者学历学位颁发实施监管
·对学校收费及资产实施监管

版权所有: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京ICP备05082117号
本网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制作维护,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